1.對儲存可燃氣體,易燃液體的儲罐,應配備消防設備,嚴禁在罐內吸煙,明火照明、取暖,以及將其發火源帶入罐區內。
2、對存儲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蝕等介質的儲罐,應嚴格執行危險品管理的有關規定。
3、儲罐檢驗和修理前須切斷與儲罐有關的電氣設備的電源,須辦理設備交接手續。
4、儲罐內部介質排盡后,應關閉進出閥或加設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管道和設備,并設有明顯的隔斷標志。
5、對于盛裝易燃、腐蝕、有毒、或窒息性介質的儲罐,須經過置換、中和、消毒、清洗等處理,并在處理后進行分析檢驗,分析結果應有關規范、標準的規定。具有易燃介質的嚴禁用空氣置換。
6、罐內作業須辦理罐內作業許可證。因故較長時間中斷繼續作業,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證。
7、在進入罐內作業三十分鐘前要取樣分析,其氧含量在18-23%(體積比)之間。
8、進入罐內清理有毒,有腐蝕殘留物時,要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。
9、需要搭制的腳手架及升降裝置,須牢靠,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拋擲材料工具,以保安全作業。
10、罐內需動火時,須辦理動火證。
11、罐內作業須設監護人,并有牢靠的聯絡措施。